|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三合政府罚[2026]4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 | |||||
| 违法事实: | 涉案两处铁皮工棚原为伍汝达搭建,后伍汝达出国停止经营,工棚遗留于该地块。台山市三合镇固昌木店于2017年左右向雁圹自然村租用这块地,既未与该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也未与伍汝达签订转让合同,仅直接向雁圹经济合作社缴纳地租款,便利用遗留的两处铁皮工棚从事木制品生产及销售经营活动,该经营行为持续至今。上述两处涉案铁皮工棚搭建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9月16日,本机关向朱固昌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棚。截止至2025年12月19日,当事人仍未整改,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第三方公司(台山市科格测绘有限公司)测量鉴定,工棚违法占地面积共51.36平方米,其中S1占地面积28.90平方米,S2占地面积22.46平方米。台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台山市三合镇国道G240两侧17宗木板加工作坊棚违法建设认定函》已认定台山市三合镇固昌木店S1和S2工棚是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下进行违法建设 |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类别: | 其他-责令限期拆除 | |||||
| 处罚内容: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台山市三合镇那金雁塘村路口左边第三间房屋擅自搭建两处工棚自行拆除。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三合镇固昌木店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92440781MA4W54WF89 | ||||||
| 法定代表人: | 朱固昌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 证件号码: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1-29 |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 处罚机关: | 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 |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810070751794 | |||||
| 数据来源单位: | 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 |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810070751794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