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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异议/纠错
台山市汶村镇乙不拉面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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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市监处罚〔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当事人制作的米饭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购进大米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类别: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元;3、罚款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25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汶村镇乙不拉面馆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0781MA54G3JKXU
法定代表人: 韩乙不拉黑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机关: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81MB2C04647Y
数据来源单位: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81MB2C04647Y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