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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异议/纠错
台山市广海镇十八号美食店(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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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台市监处罚〔2025〕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称其于2025年6月4日从台山市广海镇流动摊贩处以10元/kg的价格购入涉案本地生姜5kg,合计50元,并主要用作配料加工食品使用。2025年6月4日,上述本地生姜被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抽样,并于2025年6月20日由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抽样《检验报告》(No:AFSQF060135013C),报告显示上述本地生姜检验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为0.514mg/kg,标准指标≤0.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对上述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截至2025年7月1日案发日止,上述本地生姜已无库存,其中,以15.96元/kg的单价供抽样人员抽取2.5kg作样品使用,抽检样品费用39.9元,获利14.9元;向前来消费的顾客制作餐品使用2.5kg,经营额无法计算,获利情况无法计算。综上,本案货值金额64.9元,违法所得14.9元。 当事人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没有记录购入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也未能提供上述涉案本地生姜的进货凭证及供货商的资质材料,未能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案发后,当事人开展食品召回工作,向顾客召回上述本地生姜。至2025年7月15日止,召回数量为0 kg。同时也未发现顾客食用上述本地生姜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当事人此前未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以及未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1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4.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1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149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台山市广海镇十八号美食店(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40781MAEAYUP83D
法定代表人: 沈关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20
处罚有效期: 2099-11-20
处罚机关: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81MB2C04647Y
数据来源单位: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781MB2C04647Y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