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烟处 [2025]第5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3日10时25分许,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大江镇公益茂和工业村1号的铺位(1-2)号“ 台山市大江镇水福小卖店 ”(许可证号:440781121958, 店面招牌名:水福小卖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红五叶神)6条,共1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当事人张水福在现场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44J0013044)。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张水福所有。当事人张水福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21958;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大江镇水福小卖店”;经营者姓名为张水福;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大江镇公益茂和工业村1号的铺位(1-2)号。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水福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姓名,年轻男性,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铺内,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也无法取得当事人已经售出违法卷烟品牌、数量的记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132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双喜(硬红五叶神)6条,共1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属真品国产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132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我局查获并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台烟处[2024]第59号)。2025年7月23日则是当事人第2次因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我局查获。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 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附件 1 序号(9)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79.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792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大江镇水福小卖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781MA53GUAF4P | ||||||
法定代表人: | 张水福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5 | |||||
处罚有效期: | 2028-08-25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81714898561R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81714898561R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