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烟处 [2025]第5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5日16时13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台山碧桂园繁华里一街3座10号铺位的“台山市台城鸿山百货店”(许可证号:440781120787,店面招牌名:美宜佳)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红五叶神)2条,双喜(软红五叶神)1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3条。当事人郑兵不在现场,该店现场负责人李少龙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3075)。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郑兵所有。当事人郑兵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20787,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鸿山百货店”,经营者姓名为郑兵,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台城台山碧桂园繁华里一街3座10号铺位。当事人郑兵因在雷州市管理其他经营的生意,其店内的经营业务是由其雇佣的员工即现场负责人李少龙负责管理;当事人郑兵未能到台山市烟草专卖局处理案件,并委托李少龙办理本案事宜。上述卷烟是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无法提供其姓名,中年男性,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铺内,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无法取得已经售出的违法卷烟品牌、数量记录。被委托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被委托人提供其已知的供货人资料不够具体,执法人员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77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双喜(硬红五叶神)2条,双喜(软红五叶神)1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3条,属真品国产卷烟。被委托人李少龙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77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郑兵在本案之前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照片、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询问笔录、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郑兵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广 东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附件 1 序号(9)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38.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0385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台城鸿山百货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781MA4WUE9D91 | ||||||
法定代表人: | 郑兵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25 | |||||
处罚有效期: | 2028-08-25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81714898561R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40781714898561R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