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台烟处 [2024]第1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 |||||
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4日15时2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沃华时代广场A区商业8幢109号“台山市台城谭师傅菜馆”(许可证号:440781123022, 店面招牌名:味丰厨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及仓库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庐山(新)225条,天下秀(金)200条,娇子(蓝时代)200条,哈德门(硬纯香)200条,好猫(金猴王)50条,黄果树(硬长征)50条,黄山(新一品)70条,共7个品牌规格合计995条。由于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3092)。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谭国华所有。当事人谭国华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23022;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谭师傅菜馆”;经营者姓名为谭国华;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沃华时代广场A区商业8幢109号。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谭国华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男性,40岁左右,讲普通话,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也无法取得当事人已经售出违法卷烟品牌、数量的记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当事人提供其已知的供货人的资料不够具体,执法人员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5090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庐山(新)225条,天下秀(金)200条,娇子(蓝时代)200条,哈德门(硬纯香)200条,好猫(金猴王)50条,黄果树(硬长征)50条,黄山(新一品)70条,共7个品牌规格合计995条属真品国产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5090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谭国华在本案之前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勘验)笔录》1份。2.涉案卷烟共7个品牌规格合计995条。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复制(提取)单6份(含提取当事人身份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涉案店铺、营业执照、涉案卷烟照片各1张,涉案卷烟条码登记表1份)。5.《询问笔录》1份。6.《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7.《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509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09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台山市台城谭师傅菜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2440781MA549G5JXQ | ||||||
法定代表人: | 谭国华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4-24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16698947041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816698947041 | |||||
备注: |